未签合同,租客中途退租亦需担责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20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蕾 通讯员 苏·莎仁娜
租客因自身原因提前退租,即使未签书面合同,租客也需要担责吗?近日,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今年9月,姜某通过微信与阿某联系,表示想租阿某位于阿拉山口市的一间门面房,租期为一年。双方就租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姜某向阿某转了5000元押金。两天后,姜某以身体不适为由退租,要求阿某退回押金,阿某拒绝,姜某将其诉至法院。
庭审期间,阿某表示,为将门面房租给姜某,他与原来租户协商退了租。现在姜某中途退租,房子一时租不出去,他要求姜某承担房屋空置期损失费用,即支付租赁费至房屋再租出去为止。姜某表示,两人只是在微信上沟通了租房事宜,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其愿意承担部分违约金,但不愿承担房屋空置期损失费用。因争议较大,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庭审结束后,法官又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阿某向姜某退还4000元,姜某承诺帮阿某尽快出租房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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