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母起诉养子解除收养关系获支持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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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莎丽玛 田志科

  近日,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

  1973年,付某与丈夫马某收养仅5个多月的小马为养子。2001年,小马娶妻,另立门户。2005年,马某去世后,小马与付某逐渐疏远,母子感情越来越淡。直到今年,小马与付某彻底断了联系。付某认为小马未尽到子女义务,双方关系恶化无法继续维持母子关系。11月初,付某将小马起诉至乌苏市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收养关系。

  庭审期间,法院传唤小马出庭,但小马未到庭。

  法院审理后查明,付某与小马虽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付某、马某收养小马,并将其抚养成人,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如今,付某已80余岁,不具备劳动能力,但每月有固定的退休工资。

  根据付某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付某与小马的关系已恶化,且未能和好。从尊重老年人意愿、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考虑,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

  一审宣判后,小马不服,向塔城地区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小马认为,自己所尽的义务与养母的期望有差距,但也履行了一定的赡养义务,双方之间没有根本性的矛盾,不愿解除收养关系。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期间法院为缓和双方之间的矛盾,组织庭前调解未果,小马在一审开庭时未到庭,说明小马对双方的矛盾持放任态度,且付某解除收养关系的态度坚决,可以认定双方的关系并未改善。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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