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房屋不能随意买卖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18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蕾 通讯员 王新彤
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特殊性质土地,其买卖受到法律严格限制,关于宅基地卖给非本村人的案例屡见不鲜。
王某系福海县福海镇居民,肖某系该县某村村民。2021年3月,双方签订《农村房屋转让协议》,约定王某以20万元购买肖某位于某村的房屋后,王某向肖某支付10万元。后来,双方对购房价款等事宜产生分歧,王某将肖某诉至福海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农村房屋转让协议》无效,要求肖某退还购房款10万元,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建在农村宅基地上的农村自建房,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只能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根据房地一体原则,房屋买卖不仅涉及到房屋的处分,还涉及宅基地的处分。村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
据此,法院认定王某与肖某签订的《农村房屋转让协议》无效,判令肖某返还王某购房款10万元,其他诉求未予支持。
法官说法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较强的身份属性和福利属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基于“房地一体”原则,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卖给本村以外的成员不受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即便是在同村村民之间流转宅基地使用权,也必须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政府部门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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