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未尽孝 被剥夺继承权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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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但有的子女却对身患重病父母不闻不问,甚至在父母去世时都不理睬,这样的子女还能继承父母的遗产吗?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继承纠纷典型案例(第二批),其中一则案例就涉及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是否有继承权问题。法院明确,对被继承人有无尽到扶养义务,是判断遗产分配多少的重要标准。

  高某甲与高小某系父子关系,高小某为独生子。1992年,时年20周岁的高小某在与父母争执后离家出走,从此对父母不闻不问。母亲患病时其未照顾,去世时未奔丧。高某甲身患重病期间,高小某也未出现。

  高某甲有4个兄弟姐妹,分别为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和高某戊。高某乙对高某甲夫妻照顾较多。

  高某甲去世后,高某乙联系高小某处理高某甲的骨灰落葬事宜,高小某不予理睬,却以唯一法定继承人的身份,领取了高某甲名下部分银行存单。

  高某乙起诉至法院,认为高小某遗弃高某甲,应丧失继承权,高某甲的遗产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高某丙、高某丁和高某戊均认可高小某应丧失继承权,并出具声明书表示放弃继承高某甲的遗产。

  审理法院认为,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依法应丧失继承权。高小某30多年来不仅未给予父母任何经济帮助,亦未有电话联系,没有任何经济和精神赡养,父母去世后,亦怠于对父母送终,对高某甲已经构成遗弃。

  法院判决,高某甲的遗产由高某乙继承;高小某在高某甲去世后自高某甲账户内所取款项由高某乙继承,高小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孝敬父母,是我国传统美德的重要组成部分。父母给予子女生命和关爱,当父母年老体衰时,子女对其进行赡养是应有之义。本案中,法院对高小某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彰显了法律对社会价值的正面引导,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孝老敬亲的传统美德。

  据12月16日广州日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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