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债无效 被判偿还25万元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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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中以房抵债协议并不少见,但借款到期后,此类房屋真的能直接用来抵债吗?近日,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以房抵债协议的民间借贷案件,提醒公众在借贷过程中需谨慎对待以房抵债等协议,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016年7月和12月,罗源县居民郑某分两次向余某借款共20万元,并约定利息。2019年8月,双方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若到期无法还款,郑某将用其名下的一套房产抵债。2023年12月,借款到期后,余某多次催讨款项无果,遂将郑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共计25万元。

  庭审过程中,余某拿出协议书,要求以郑某名下的房子折抵债务。但郑某并不认可这份协议书,辩称是醉酒后所签。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以房抵债协议签订在借款期限届满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禁止流押的规定,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官表示,要想实现以房抵债的目的,必须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债务到期后债务人自愿以房抵债、房屋价值和借款本息大体相当、债务人没有其他外债以及债务人将房子交给债权人并办理过户手续等。本案中的以房抵债协议不符合这些条件,因此法院对余某提交的相关证据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确认了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并判决郑某偿还余某借款本息25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据12月16日《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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