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玩儿童滑梯受伤 游乐园不担责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17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郭玉强 通讯员 刘茉莉
如今,大型商超、游乐园成为许多家长“遛娃”的“好去处”,家长在陪同孩子时,若因使用儿童设施受伤,谁该负责?12月9日,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经营场所经营者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11月12日,57岁的王某在克拉玛依市一儿童游乐园陪孙子玩双层滑梯,王某从二层滑到一层时(滑梯下方有缓冲海洋球),腰部不慎受伤,医院诊断为腰椎骨骨折,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王某向儿童游乐园索赔未果,于今年5月20日将儿童游乐园诉至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要求儿童游乐园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18923.4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儿童游乐园的经营对象是儿童,按照行业标准和社会大众的普遍认知,成人可进入陪同是为了起到监护作用,避免造成孩子或者他人伤害。本案中,儿童游乐园滑梯馆内张贴的入场须知载明:1.游乐场限12岁以下,有自主游玩能力等儿童玩耍;2.场内游乐设施专供儿童使用,成人不得使用;3.因使用人不当行为使用场地设施,造成的意外伤害本店概不负责。同时,该儿童游乐园的游乐设施底部铺设有地垫,场馆内有工作人员,已达到行业惯例,也符合社会大众对儿童娱乐场所安全保障的普遍认知,应认定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王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认知和控制能力,却忽略入场须知提示,忽视危险的存在,不仅造成自身受到伤害,同时也给其他玩耍的儿童带来危险,其受伤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8月30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上诉至克拉玛依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安全保障义务也有合理边界,受伤人因自身原因受伤,若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不应承担责任。
作为成年人,应对个人行为负责,在明知某些行为可能存在风险的情况下,应谨慎行事,避免因自身疏忽造成伤害。该案打破了“何地发生伤害,何地就应赔偿”的思维惯性,遏制了“谁受伤谁有理”的风气,引导公民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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