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随手点个赞,成了员工加班证据 法院:公司应支付加班费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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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加班,发个朋友圈;领导看到,点赞表扬。没曾想,领导的点赞却成了员工证明加班事实的重要证据……近日,发生在北京的一起劳动纠纷案引起广泛关注。

  公司:

  没填申请单,没经领导批准,视为自愿加班

  2016年3月,小杨与北京某科贸有限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岗位为业务代表,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按照该公司《门店服务及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考核结果低于80分,要解除劳动合同。

  2018年7月11日,小杨申请7月16日休年假,部门主管以“7月为公司经营重要时期,建议调整休假时间”为由,未同意小杨的休假申请。

  2018年7月16日,小杨向北京市社保稽核部门投诉公司缴纳社保基数不足等问题。

  2018年8月6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以小杨未完成7月绩效考核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公司表示,小杨2018年7月的考核结果为59分,公司根据相关制度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小杨表示,仅凭一个月的考核结果,无法证明自己不能胜任工作,公司系违法开除,应支付经济赔偿金。自己存在休息日加班的事实,公司管理人员对自己利用休息时间在朋友圈进行奶粉推广的行为点赞,应认定为加班,公司应支付加班费。

  公司反驳,员工加班应提前填写《加班申请单》,经上级领导批准后方可加班,否则视为员工自愿加班,不做加班处理。小杨未提供相应的《加班申请单》及上级领导批准文件,领导在其朋友圈点赞不能视为同意加班,即使存在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事实,其性质也不应认定为加班。

  小杨不服,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33388.5元、加班工资18135.2元等。

  仲裁裁决,公司系违法解除,应支付经济赔偿金和加班工资。

  法院:

  提交证据与微信截图对应,应认定为加班

  之后,双方为此对簿公堂。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小杨未完成7月份绩效考核,但双方对该考核结果及考核办法本身就存在争议。即使该考核结果为真,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前也未履行培训或调岗等法定程序,故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行为违法。

  对于小杨提交的加班微信截图,法院认为,该微信截图显示的内容系小杨利用休息时间进行奶粉推广,并有公司管理人员点赞,应认定为加班。小杨提交的加班时间明细表与加班微信截图的时间基本对应,法院对该加班时间明细表予以采信,认定加班事实存在。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向小杨支付经济赔偿金32411元、加班费18135.2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维持原判。

  说法:

  微信截图作为证据有法律效力吗?

  微信截图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但法院需核对证据的真伪,才能确定其是否为有效证据。也就是说小杨的截图如果是真实的,那就是有效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 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此外,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本报综合《现代快报》、法治网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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