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学跆拳道受伤 责任谁来担?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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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高艳芳 张钰玲

  格斗竞技类体育运动通常伴随着潜在风险,未成年人对危险的判断力与自我保护能力弱,须谨慎参与。

  14岁的韩某是沙湾市某跆拳道馆学员,2023年的一天,他在教练郑某的安排下,与另一名未成年学员杜某“切磋”时受伤。经医院诊断,韩某右手骨折,需手术治疗。事发后,跆拳道馆为韩某垫付医药费5000元。

  今年1月,韩某母亲作为监护人,向沙湾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杜某及跆拳道馆共同赔偿韩某医药费等损失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韩某参加跆拳道训练已5年,对跆拳道有一定的认识和判断,其在训练中受伤,自身及监护人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综合实际情况,酌定韩某损失为3万余元,其自身及监护人承担30%责任,杜某不承担责任,跆拳道馆承担70%责任。除前期垫付的医药费,跆拳道馆需向韩某赔偿1.9万余元。

  宣判后,跆拳道馆不服,上诉至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塔城地区中院审理认为,跆拳道作为一种对抗性体育运动,参与者学习、训练及比赛时,均存在风险。跆拳道馆作为有偿提供跆拳道培训的机构,对其危险性和风险性应具有专业认知,对场内学员负有人身安全保障义务。尤其在对未成年人进行跆拳道培训的过程中,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确保运动场地的安全、做好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等。

  此外,塔城地区中院查明,跆拳道馆未顾及杜某与韩某的体重差异,组织两人“切磋”加大了训练风险,其过错程度显然高于接受训练的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塔城地区中院依据上述事实及法律规定,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近日,该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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