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狗”闹成“人告人” 肇事犬主人被判赔偿3万余元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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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蕾 通讯员 王新彤

  近日,福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狗咬狗”案,判决杂交黑贝主人陈兵赔偿比熊犬主人王明3万余元。

  9月的一天,福海县居民王明牵着自家的比熊犬在外散步,行至陈兵家附近时发生意外。当时,陈兵正在打扫院子,院门敞开,其饲养的杂交黑贝突然窜出并攻击比熊犬。情急之下,王明抱起比熊犬欲离开,却被杂交黑贝咬伤手腕。后比熊犬经治疗无效死亡。

  王明将陈兵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兵赔偿自己医疗费、比熊犬的治疗费用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在饲养动物中,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了对动物潜在危险的控制责任。本案中,陈兵打开院门时,未对其饲养的杂交黑贝可能存在的潜在危险尽到注意义务,造成王明手腕被咬伤、比熊犬被咬死的损害结果,陈兵应对上述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陈兵赔偿王明医疗费、宠物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万余元。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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