扔暖瓶砸人不属于家庭暴力? 法院判了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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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向妻子扔暖瓶不应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这样“雷人”的言论发生在黑龙江省大庆市。近日,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并给出最终答案。
姜某(女)与厉某(男)于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2024年6月,姜某产生离婚的想法,遂从夫妻二人共同居住的房屋中搬出,并于同年10月起诉离婚。
庭审中,姜某诉称婚姻前10年,对方频繁对自己实施家庭暴力,后10年虽有所减少,但仍存有持菜刀威胁、将其从楼梯推倒等行为,尤其在2023年3月的一天,还用暖水瓶砸向其头部。对姜某陈述的暴力行为,厉某均予认可。但厉某辩称,离婚导火线是自己向姜某扔了暖瓶,但这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再说,双方具有一定感情基础,目前并未达到感情破裂程度。
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与厉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姜某要求与厉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据法官介绍,审判实务中,对于初次起诉离婚,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原则,根据案件事实情况可能判决不予离婚。但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离婚法定事由的,即便是初次起诉离婚,但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由此可见,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定离婚与否的法定事由之一。
家庭暴力不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更是破坏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危险因素。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即便施暴方表示坚决悔改,不同意离婚,但若调解无效,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判决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据11月25日法治日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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