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爱不成两次放火 男子获刑4年8个月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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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孟祥祯 石敏

  石河子市民王明(化名)爱上有夫之妇李美(化名),为了与其长期交往,他两次放火以引起对方注意,最后因犯放火罪,被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

  2023年1月,王明通过网络与李美结识,两人由嘘寒问暖的网友逐步发展为情人关系。相处过程中,王明产生了与李美厮守终生的念头,但李美则表示不会离婚舍弃家庭,只想和王明保持情人关系。

  2024年1月,李美与丈夫一起回老家过年,王明心中不满,渐生恨意。为发泄情绪,引起李美的注意,1月30日16时许,王明在李美居住的小区点燃其电动自行车后逃离。后经民警与消防救援人员及时赶赴现场扑灭了火,但价值1600 元的电动自行车已被烧毁。

  王明觉得不解恨,又于当晚22时许来到李美家的地下室,用打火机点燃杂物后逃离。很快,地下室燃起熊熊大火,引起楼内居民恐慌。消防救援人员接警后再次赶到现场,疏散居民后将火情扑灭。此次火情造成居民钱某一氧化碳中毒,且在撤离过程中其面部、左手、左腿不同程度受伤;居民楼外墙、地下室墙面、地面受到损害,经鉴定被损毁财物价值总计20230元。两次火情合计造成公私财物损失21830元。

  同年6月,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该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明作为成年人,明知其行为可能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危险,仍故意在居民小区纵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放火罪,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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