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后闪离 女方当庭返还男方部分彩礼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27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记者 郭玉强 通讯员 张安琪
近日,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
2023年底,张强与李华通过网络相识。2024年1月两人订婚,男方按照习俗给付女方彩礼12万元,并花费5万元购买“五金”。同年2月,张强与李华登记结婚。婚后,张强全款购买一辆小轿车,登记在李华名下;张强的父母为新人购置一套房产,并支付装修费用9万元。
装修期间,张强和李华因购买家具产生分歧,继而引发肢体冲突。之后,李华以三观不合为由提出离婚。
为挽回两人婚姻,张强与父母多次到李华家调和,但李华执意离婚,且不同意退还彩礼、“五金”等财物。因此,两人对簿公堂。
法官了解案情后,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组织调解。李华认为双方离婚真正原因是张强有家暴倾向,她可以将车辆过户到张强名下,但不同意返还彩礼和“五金”。张强认为,结婚之后两人并未共同生活,遂要求返还全部彩礼和“五金”。
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经过近5个小时的调解,最终,张强和李华达成调解协议:张强同意离婚,李华当庭向张强返还彩礼7.5万元,并配合张强完成车辆过户手续。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彩礼实质上属于男方家庭对女方家庭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是指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当地民间习俗或习惯做法,由一方给付另一方的礼金或贵重物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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