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接电话躲避送达? 法院:另案查找地址一样可行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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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李召宝 房素英

  “送达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难题之一。联系不上被告,无法将诉讼材料及时送达,法院工作人员会怎么办呢?近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工作人员通过另案查询的方式,找到了被告的送达地址。

  11月初,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一起合同运输纠纷案件。

  2023年,库尔勒市的刘某替张某运输砂石料,约定任务完成后结算运费。刘某拉运完砂石料找张某结算运费时,张某却玩起失踪。

  刘某将张某诉至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支付运费3万余元。

  工作人员打电话联系张某,张某一听是法院工作人员,立即挂断电话,再打过去则是无人接听。无法通过电话联系到张某,工作人员便采取邮寄送达方式,向张某户籍所在地和刘某提供的地址邮寄诉讼材料。不料,邮政部门投递邮件时查无此人,将材料退回。

  之后,工作人员多次前往张某户籍地所在社区查询,均查无此人。

  张某有没有可能涉及其他案件?工作人员以此为突破口,查询关联案件,发现张某是半年前另一起案件中的当事人。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工作人员找到张某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按照此地址,该案诉讼材料成功送达。

  法官表示,法院依据张某在一年内另案中提供的地址作为本案确认地址进行送达,张某即便不签收仍视为送达,法院可依法据此缺席判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 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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