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未载明还款时间 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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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伊宁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卡米达·艾孜木汗)“我看他条件不好,没着急催债,现在反被他倒打一耙!”10月15日,在伊宁县人民法院喀什人民法庭调查中,刘某委屈地说。

  2016年,刘某借给邻居杨某3万元,杨某出具载明借款利息的欠条,并口头承诺3个月后归还欠款。3个月后,杨某没有还钱。想到杨某的家庭状况不好,刘某决定再等等。直到2023年,杨某仍对还钱一事只字不提,刘某只好上门催债,不曾想杨某却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不还钱。

  今年10月10日,刘某将杨某诉至伊宁县人民法院喀什人民法庭。

  承办法官联系杨某时,杨某表示该欠款从2016年算起,已过3年诉讼时效,其无需还款。法官耐心向其释法:“从刘某提供的欠条可以看出,你们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因未载明还款时间,借款合同属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在此情形下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经法官多次调解,10月30日,杨某同意还款3万元,刘某放弃借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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