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能否直接消除个人不良征信记录?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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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

  今年1月,渑池县的王某接到某银行的电话,告知其曾在该行为李某担保过一笔贷款,目前该笔贷款已经逾期,王某被列入不良征信记录名单。王某经查证,发现该笔贷款到期日为2012年3月27日,保证期间为到期之日起两年。在保证期间内,某银行自认未向王某主张过权利,王某保证责任已经免除。

  10月,王某向渑池县法院起诉,要求某银行履行报送消除其个人不良征信记录的义务,为其恢复名誉并赔偿1万元。经法官释法明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银行于2025年3月31日前消除王某个人不良征信记录。

  法官说法

  许多当事人遇到上述情况时,会直接起诉要求银行消除个人的不良征信记录,银行是否有权利直接消除个人不良消费记录?若银行未及时消除,是否侵害了个人的名誉权,应否赔偿损失?

  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对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中的数据没有直接改写或删除的权利,但有如实报送消除自然人不良记录的义务。本案中,王某保证责任已经免除,某银行具有如实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消除其不良征信记录的义务。自然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是其在个人信用数据库中有不良记录的原因。自然人的清偿责任免除后,商业银行不具备改变自然人因自身未清偿债务造成的社会评价的责任和能力。故本案中,王某请求某银行为其恢复名誉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据11月18日豫法阳光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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