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病未就医 休息后猝死 法院:劳动者死亡符合视同工伤情形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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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离开工作地后死亡的工伤认定案件。

  2022年10月,黄某入职某建筑公司,在房山区某住宅改建项目工地上从事起重信号工工作,工作时间为6时至11时、13时至18时。平日,黄某住工地宿舍。

  一天10时许,黄某工作中突然蹲坐在地、手捂胸口。主管发现黄某身体不适,劝说其前往医院就医。

  半个小时后,黄某离开施工区。12时30分,工友发现黄某躺在距离施工区130米的路边,遂拨打急救电话。经过施救发现,黄某已经没有生命体征。后经公安机关鉴定,黄某符合猝死情形。

  黄某离开施工区域后猝死,此情况是否属于工伤?

  黄某家属认为,黄某是在工地上工作时身体突发不适,经劝说离开工地,途中坐在路边休息,仅两个小时后就猝死。120救护车到场后,医务人员进行了心肺复苏,黄某仍没有被抢救过来。属于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此符合“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

  某建筑公司则认为黄某身体不适自行离开工地,也未直接前往医院就医。后被发现倒在路边,救护车到达现场时已经死亡。黄某既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也不是从工作岗位径直被送医院抢救后死亡,不符合“视同工伤”的认定标准。

  黄某家属向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保局)提交工伤认定的申请。人保局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

  某建筑公司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人保局工伤认定的决定。

  某建筑公司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向房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人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及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房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黄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身体不适,离开工地就医,死亡地点位于工作区到生活区的合理路线上,死亡原因经公安机关鉴定为猝死,死亡时间距离突发身体不适约2小时,该情形符合视同工伤的规定。故人保局认定黄某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并无不当。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复议决定合法。综上,该院判决驳回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据11月18日《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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