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种的树,离婚时需这样分割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18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冶文贵
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该如何分割?不久前,兵团第四师霍城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件,对当事人吴某(女)的婚前财产进行了分割。
2012年,吴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婚前,吴某栽种有4000棵杨树、6950棵枣树。婚后,双方共同经营管理这些苗木。2020年9月,这些苗木被当地团场依法征收,吴某收到补偿款170万余元。
婚后生活中,因性格差异较大,两人多次产生肢体冲突,王某遂于2023年5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苗木补偿款中的80万元。吴某以苗木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为由,拒绝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170万余元是归吴某个人所有,还是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不能简单地将苗木等同于吴某的婚前个人财产。苗木的生长过程需要人工管理,否则无法创造价值,而案涉苗木之所以茁壮成长,源于吴某、王某婚后共同管理养护,且管理苗木的支出来自夫妻共同收入。故苗木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不属于自然增值部分,吴某获得的170万余元中,应当包含王某为管理苗木付出的心血,其有权对该部分苗木补偿款主张权利。结合吴某、王某对管理苗木生长的贡献大小、生产中可能存在的经营性债务、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决二人离婚,并酌定王某分得上述杨树总价值的10%,即1万元;分得上述枣树总价值的20%,即31万元。综上,王某共分得苗木补偿款32万元。
判决后,吴某不服,向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驳回后,她又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申请再审,兵团分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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