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证明“你就是我爸”,女孩与生父打官司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18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为索要抚养费,母女二人先后将女儿生父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可生父始终拒绝做亲子鉴定,即便如此,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还是确认了女孩与男子的关系。
2000年,张梅和李强相识,两人以男女朋友的关系相处。2004年,张梅产下一女,取名李丽。李丽一直由张梅独自抚养。
今年4月,张梅向法院起诉,要求李丽的生父李强支付抚养费34万余元。庭审中,李强只承认他与张梅曾是朋友关系,不承认他与李丽是父女关系。
这起案件首先需要确定李强与李丽的亲子关系,才能继续审理,但李强拒绝配合鉴定。此案只好中止诉讼。
今年5月,李丽将李强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其与生父的亲子关系。庭审中,李丽提供了大量她在成长过程中与李强相处时的合影。其中,有多张照片显示李强和张梅依偎在一起的场景,证明两人为男女朋友关系。此外,李丽还提供了李强为她的外公租赁商铺的合同。
李丽幼时的保姆马玲也提供证言,证明在她照顾李丽的3年间,李强常去看望李丽,并以李丽的“爸爸”自称,李强与张梅之间则以李丽父母的关系相处。
对此,李强认为,以上证据只能证明他与张梅之间曾是朋友关系,但无法证明李丽就是他的女儿。
于是,李丽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鉴定她与李强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法官多次联系李强,李强均未接听电话,法官又以书面鉴定告知书的形式再次通知他到法院参加有关此案鉴定事项的询问及鉴定机构的选择等事宜,李强也没有理睬。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还以启动亲子鉴定会侵害李强的权益及个人隐私为由明确拒绝做亲子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乌市沙区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副庭长张洁介绍说,作为女儿,李丽请求确认与生父李强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并向法院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李强虽对李丽提供的证据加以反驳,但又没有提供任何相反的证据支持他的观点。
李丽申请通过亲子鉴定的方式证明她的主张,也能为两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作出综合分析判断。但在法院多次向李强释明亲子鉴定的启动程序及亲子鉴定的意义后,仍被他拒绝。
“李丽提供证据的程度已达到其必要的证明目的,可以起到确认相关事实的程度,即已达到举证责任的转移,此时李强应负有举证责任,因为他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反驳主张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所以应由他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张洁说,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据证据规则推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亲子关系成立。
最终,法院认定李丽与李强之间存在亲子关系。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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