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从烂尾楼坠下受伤 法院:管理者与原告均担责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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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名女孩相约到某烂尾楼玩耍,其中一人不幸坠楼受伤,花费数万元治疗费,赔偿责任该由谁来承担?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人身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

  2022年10月23日,13岁的小花与14岁的小红相约到灵宝市某烂尾楼玩耍并拍照。拍照时,小花不慎从8楼平台的楼梯口坠落至该栋楼最底层。小红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小花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先后花费医疗费44192.5元。经鉴定,小花身体多处受伤,构成10级伤残。

  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花将小红及烂尾楼的管理者——某管委会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花与小红均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两人相约到案涉烂尾楼玩耍是自愿行为。小花系意外坠楼,同行人小红并不能事先预知,且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已尽到其认知内的救助义务,对小花意外坠楼没有过错。小花要求小红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某管委会作为烂尾楼的管理者,使其处于敞开状态,未设置任何围挡、警示牌,也没有派专人看管,致使2人无障碍进入楼顶平台,增加了坠楼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存在管理不当的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综上,法院酌定某管委会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28517.54元,剩余损失由小花自行负担。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的认知有限,对危险的预知性不够,监护人作为教育和照顾未成年人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筑牢保护孩子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同时,作为已满8周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一定程度上可以预见相应危险行为的风险,自身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作为建筑管理者,烂尾楼虽非公共场所,但应当对其责任范围内的设施尽到必要的危险提示等管理义务。特别是在管理范围内存在对未成年人具有诱惑力的危险时,管理者必须履行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此种义务的标准包括:应当采取消除危险措施,使之不能发生;使未成年人与该危险完全隔绝,使其无法接触;采取其他措施,保障不对未成年人造成损害。 据11月14日《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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