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饮酒还放任其驾车 构成共犯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13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谭开允 鹿宏伟
一起喝酒后驾车上路被查获,结果一人不予起诉、一人被判拘役,这是咋回事?
2023年5月22日20时许,兵团第二师某团的刘某某与冉某某等4人在家中饮酒后外出。刘某某明知自己没有机动车驾驶证且喝酒了,仍然驾驶冉某某的车上路。冉某某不仅没有制止,反而坐在车辆副驾驶位置,任由刘某某驾车沿团场交通要道行驶。
途中被民警查获后,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显示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mg/100ml,属醉酒驾驶,且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涉嫌危险驾驶罪。冉某某作为车辆所有者,未尽到管理义务,其行为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此案移送至第二师乌鲁克垦区人民检察院后,该院认为,刘某某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量刑建议其犯危险驾驶罪,判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同时,该院认为冉某某虽未驾车,但其行为已构成共同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冉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不知道刘某某未取得驾驶资格,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今年初,乌鲁克垦区检察院就冉某某一案举办听证会,检察官向听证员阐述案件办理经过、犯罪事实认定以及拟作不起诉决定。经评议,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冉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3月12日,乌鲁克垦区检察院以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第二师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起诉的罪名、量刑建议。
检察官提醒
并非醉酒驾驶车辆才构成危险驾驶罪,对车辆有管理义务的人(车主、先行义务人等)明知他人醉酒而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因此,管理好自己或借来的车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既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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