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警示”系列报道④ 装修改电路把自家烧了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13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石皓璇
装修新房时,很多业主不满开发商原有的电路设计,为图便利随意改造,殊不知这番操作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火灾,不仅损失惨重,还需自行承担责任。
2017年2月,库某和再某夫妇购买乌什县某小区一房屋后装修入住。2021年6月,因电线短路引燃沙发,大火导致该房屋损毁,2个孩子也在火灾中身亡。事后,库某夫妇将小区物业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起诉至乌什县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孩子的死亡赔偿金、房屋损失等共计176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当日发生火灾时,物业公司的消防报警设备发出报警提示,物业公司管理人员拨打119报警电话,并组织人员到火灾现场用消火栓灭火,同时疏散居民,直到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现场接管火灾救援工作。其间,小区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物业公司积极配合灭火,履行了消防管理义务。
事故发生后,某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对火灾现场起火部位附近的装饰部分进行拆除检查,认定起火点的墙体插线板与原先墙体电线位置不一致,并鉴定出着火点送检的墙上插线板铜导线(红色)与到现场检查时墙内原电线颜色(蓝、绿、黄3色)不同,墙内3种颜色的电线没有出现燃烧、融化等现象。
法院同时审查涉事小区建设工程质量、电气工程和消防验收等其他证据材料,认定不存在质量问题。另外还查明,库某夫妇在装修过程中,对原来的墙内电路进行了改造,正是此次电路改造后连接的电线发生短路引发火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库某夫妇无法证明电线引火原因,也无法证明小区物业公司没有完全履行救援义务,以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此次火灾有责任。
法院认定,库某夫妇在装修房屋过程中更改电路造成的风险,应当由其自身承担全部责任,遂判决驳回库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案件警示
房屋电气线路是供电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计、安装和使用都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规范和标准。私改电气线路可能会破坏原有的安全保护机制,增加火灾等安全事故的风险。
标签:
最新更新
- 自治区检察院制定23条措施 服务保障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
- “消防安全警示”系列报道④丨业主装修房子时私改电路,把自家烧了
- 基层善治|广场待整治!走,去“小院议事厅”议一议
- 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在乌鲁木齐市召开会议 专题研究推进乌鲁木齐工作
- 公益诉讼在身边|破解“重建轻管” 检察建议为高标准农田“上保险”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