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侵权 离异夫妻共同担责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12
A+ | a近日,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公开宣判张某某诉王某某、王某及宋某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认定未成年子女侵权,离异夫妻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据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自2024年9月27日施行以来,该院首次认定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
未成年人王某某骑自行车沿临清市永青路行驶至永青中学处时,将另一未成年人张某某撞倒,造成王某某、张某某受伤、自行车损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当事人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张某某遂将王某某及其父亲王某、母亲宋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3人共同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2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宋某某辩称,她早在2022年已与王某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王某某由王某抚养,事故发生在王某抚养期间,张某某合理合法的损失应当由王某承担,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支持。一方以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为这会导致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疏于履行监护职责。鉴于此,法院判决王某、宋某某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据11月8日中国法院网
标签:
最新更新
- 公益诉讼在身边|破解“重建轻管” 检察建议为高标准农田“上保险”
- 十届自治区党委第五轮巡视完成反馈
- “消防安全警示”系列报道③丨居民楼里的消火栓喷头去哪了?
- 克拉玛依市检察机关运用大数据模型提升办案质效
- 说谎阻碍执行,协助义务人收到司法拘留决定书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