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警示”系列报道② 充电时间过长 电动自行车自燃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11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赵书城 通讯员 谢佳音
今年9月,石河子市新城街道9社区居民徐某的电动自行车在小区充电桩充电时突然起火,不到5分钟,电动自行车被烧毁,停在一旁的3辆电动自行车也不同程度受损。
事后,经消防部门现场勘查,起火处的充电桩建设标准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要求,徐某亦按照操作流程使用充电桩。起火原因可能系电动自行车充电时间过长,导致电池过热发生自燃。
3名受损电动自行车车主找徐某赔偿,徐某以其无过错为由拒绝赔偿,3名车主只得向社区求助。
社区人民调解员寇江将双方当事人请到调解室。调解中,徐某表示,电动自行车起火属于意外,具有不可预判性,自己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不管你有没有过错,你的车起火让我们的车受损,你就应该赔。”3名车主态度一致。
见双方互不相让,寇江及时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有过错,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寇江向徐某解释,电动自行车按规定操作充电依然造成起火事故,可认定为意外,但起火原因可能系充电时间过长,这证明徐某未及时拔下充电插头,其存在一定过错,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经过释法说理,徐某同意赔偿。双方协商后,徐某向车辆受损较轻的2名车主各赔偿300元,向车辆受损较重的车主赔偿1300元。
案件警示
电动自行车自燃多与充电时间过长、电瓶老化、产品技术不合格、电瓶私改等有关。车主应及时更换老化易燃件,不私自改装电瓶,不加装音响、灯光等带电设备,充电时不要远离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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