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未取得免疫证明的宠物犬 商家被判赔偿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05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随琦 司宇
消费者从宠物店购买幼犬仅一天,幼犬就出现健康问题。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2022年10月,李女士在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某宠物店购买一只2个月大的宠物犬。幼犬在买回家第二天就生病了,送到宠物医院被诊断为肠道细菌感染、支气管感染。李女士对幼犬进行治疗,花费1万余元。
其间,经宠物医生解释,李女士发现宠物店没有给幼犬办理健康证,也没有注射疫苗。
李女士向相关行政机关举报该宠物店,行政机关依法对该宠物店进行处罚。相关行政文书确认,该宠物店售卖给李女士的幼犬未取得检疫证明。
李女士与宠物店就幼犬治疗费的问题进行协商,但未果。今年6月,李女士将宠物店起诉至乌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要求宠物店支付幼犬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万余元。
对于李女士的诉求,宠物店负责人表示,幼犬在宠物店精神状态良好,且在出售前已告知李女士幼犬7天后需要打疫苗,打完疫苗后就可以办理犬证。李女士在宠物店确认幼犬没有疾病后,才将幼犬接走的,幼犬生病是李女士饲养不当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宠物店作为经营者,应当就其销售的犬只,给消费者提供合格的检疫证明和健康免疫证,宠物店未提供上述证件,可以判定在销售上存在重大瑕疵。
此外,从宠物购买时间、医院疾病诊断时间综合判断,无法排除该幼犬在销售时患病的可能,故宠物店应承担一定责任。李女士也没有证据证实其在饲养和看护幼犬过程中尽到注意义务。在此销售合同中,双方的履约行为都有一定瑕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近日,该院判决,宠物店支付李女士60%的医疗费和交通费共计6475元,驳回李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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