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车后摔骨折 被超车者担责吗?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04
A+ | a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超车后摔成重伤,被超车者自认无责离开现场,责任该由谁来担?近日,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2月8日傍晚,王某骑着电动自行车由南往北行驶,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陈某的电动自行车时,两车发生刮擦,王某、陈某均倒地。
倒地的王某因左胸部和左腕部疼痛,未能起身。陈某起身后,没有理睬王某,直接骑着电动自行车离开。
路人拨打110报警,王某被送至医院。经诊断,王某左肺破裂、左胸肋骨及左尺桡骨骨折。王某住院进行手术,一个月后出院。经司法鉴定,王某构成十级伤残。
当地交管部门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超越前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是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陈某发生交通事故后自行驾车离开现场,构成逃逸。故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次要责任。
今年6月,王某向舟山市普陀区法院起诉,要求判令陈某承担伤残赔偿金、医药费等各项损失的30%,即8万余元。
陈某认为,事发时他没有过错。当时,王某超车将他碰倒,两人均倒地后,其在自认无责的情况下离开,并没有意识到该行为系逃逸。虽然对事故责任认定以及造成的损失无异议,但其承担的次要责任赔偿比例过高。
经过法院调解,陈某同意一次性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据11月1日《浙江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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