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养老人还能分遗产吗?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28
A+ | a儿子与母亲签订家庭协议称“生老病死与己无关”,母亲去世后儿子可以继承母亲的遗产吗?近日,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最终判决驳回朱二分割遗产的诉讼请求。
朱大和朱二是王某的两个儿子。2018年之前,王某一直由朱大、朱二轮流赡养。2018年2月,朱二与王某发生争吵,当天朱二的妻子代替朱二书写了一份家庭协议,协议称:根据王某的意愿,朱二已退还2万元,以后的生老病死与朱二家无任何关系。朱大、朱二均在协议上签字。朱大于当天将王某接回家中赡养,此后王某生病治疗均由朱大照顾并支出费用。2024年2月,王某因病去世,其丧事亦由朱大操办。王某生前未立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王某去世后,朱二以法定继承纠纷为由,要求朱大分割遗产12万元。
朱二提出,自2012年开始,其所在的村组先后4次被征地。其中,2018年前王某共分得征收款32086元,由朱二领取;但2018年后王某分得的193991元征收款均由朱大领取。王某去世后,湘潭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发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个人账户继承额等合计57580.55元。
朱大辩称,除去2018年朱二支付的2万元外,此后6年间内朱二均未支付其他任何赡养费用、生活费用、住院医药费及丧葬费用,也未照顾王某的生活。另外,朱大为王某缴纳了养老保险费2.3万余元,朱大赡养、照顾王某以及办理丧事费用已经远远超过征收款和丧葬补助金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二要求分割的财产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2018年2月朱二给付王某的2万元以及王某2018年之后获得的征收补偿款。关于该部分财产,朱大陈述已经因王某患病治疗等事项超额支付完毕,且朱二无证据证实仍有剩余,故朱二主张继承该部分财产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另一部分是湘潭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发放的57580.55元,该部分财产中的丧葬补助金因朱大办理王某丧事已经支出,故丧葬补助金归朱大所有。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属于王某的近亲属共有财产,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为了减少诉累,可以在本案中进行分割。故本案中王某个人账户继承额12436.55元属于可以继承的遗产,抚恤金36936元属于可以分割的财产。抚恤金是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精神抚慰和物质抚慰费用,具有对死者近亲属精神与物质双重补偿之价值,亲疏关系及相互照顾程度决定死者离世对亲属的精神方面造成的影响。我国目前尚无抚恤金分割的具体规定,可以参照遗产继承进行处理。赡养父母包括支付赡养费、照顾父母的生活、看望关爱父母。因朱二于2018年2月签订家庭协议明确表示不再承担王某的生老病死,事实上朱二从此时开始亦没有履行对王某的法定赡养义务,其属于有赡养能力而不尽赡养义务,严重违背我国社会公序良俗和尊老爱幼、孝敬父母的传统美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继承人不分遗产的情形,故朱二主张继承12436.55元的份额及分割抚恤金36936元,法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朱二不服提起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的同时,应积极履行赡养义务,践行社会道德准则。 据10月25日《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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