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打伤人 债权人被行拘后又赔5000元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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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赵莉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若债权人在讨债过程中,同债务人发生争执甚至肢体冲突打伤对方,有可能还要赔钱。近日,兵团第一师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由讨债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2021年,黄强(化名)因资金困难向王丽(化名)借款3万元,后黄强陆续归还了部分欠款,剩余1万元一直未还。

  今年4月的一天,王丽再次到黄强的修理店讨要欠款,黄强以没钱为由推脱,并直言“你去法院告我吧”,一气之下,王丽夺过黄强手中的修理工具扔到一旁,说:“你今天不还钱,就别想干活!”这时,黄强的妻子张红(化名)闻声赶来,和王丽互相辱骂后发生肢体冲突,王丽打伤了张红,两人被赶来的民警制止。后王丽和张红被公安机关分别处以拘留5日和10日的行政处罚。

  张红因为头部、胸部及左手多处挫伤,进行了治疗。治疗结束后,她将王丽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6万余元。

  考虑到两人打架互殴的行为已被公安机关处理,征得张红、王丽的同意后,法院对此案展开调解。法官对王丽说:“解决问题的方法有很多种,但你选择了错误的方法。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你将张红打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张红夫妇,法官则说:“偿还欠款是你们夫妻的义务,经济困难不是欠债不还的挡箭牌。王丽讨债时,你们同样未采取适当的方法处理,对本案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

  最终,王丽和张红达成调解协议:王丽赔偿张红医疗费5000元,从黄强的1万元欠款中抵扣。黄强当场转账履行了剩余欠款偿还义务。

  法官提醒

  若债务人有还款困难,应及时与债权人沟通,寻求延期还款或其他解决方案。债权人也应采取合理的方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勿因讨债心切而采取暴力等违法手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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