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做美容时摔伤 谁担责?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21

A+  |  a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王娟

  今年6月,樊某带宠物狗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某宠物店洗剪毛发。工作人员操作时,宠物狗两次从美容桌上掉落在地。经鉴定,宠物狗右前肢骨折、肘关节脱臼、下颌骨左侧骨折、下颌骨切齿中段骨折。

  樊某认为,宠物狗受伤系某宠物店工作人员操作不当所致。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樊某将某宠物店诉至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其赔偿治疗费、陪护费、交通费共计1.21万元。

  庭审中,某宠物店辩称,店内有明确标识,拒绝为具有攻击行为的犬类提供服务。樊某未如实告知宠物狗脾气不好,洗剪毛发时,宠物狗做出咬人等攻击行为,工作人员出于自我保护将宠物狗放开,导致其掉落。而且,在双方争执过程中,某宠物店一名工作人员被樊某推倒受伤,樊某应承担相应责任。

  某宠物店提供的视频资料显示,全程只有一名工作人员给宠物狗洗剪毛发,未采用绳圈、嘴套等保定方法。宠物狗第一次从美容桌掉落时,工作人员并不在场。在宠物狗出现咬人倾向时,该工作人员仍未采取防护或固定措施,致使宠物狗第二次掉落。

  法院认为,某宠物店作为具有经营资质的经营主体,理应在对服务犬只做好保定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美容操作。樊某的宠物狗受伤与宠物店工作人员的过失存在直接关系,法院对其主张的宠物狗医疗费予以支持,但对其主张的陪护费、交通费等,因无相应证据,也不符合常理,不予支持。

  对于某宠物店一工作人员被樊某推倒的情况,经法院查明属实,樊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官释法,樊某与某宠物店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实际花销相互折抵后,某宠物店赔付樊某6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表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