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 墓碑上未刻女儿名字 法院:侵犯人格权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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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亲因病去世,墓碑上却只有弟弟的名字,姐姐认为弟弟这一举动侵害其人格利益,将弟弟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案件。

  老赵有一儿一女,姐弟俩因早年家庭经历一直有矛盾,加之姐姐赵某后来定居国外,姐弟俩便鲜有联络。2021年,老赵过世,赵某由于不可抗力无法及时回国送别父亲,弟弟小赵单独为父亲操办丧事,立墓下葬。后来,赵某千里迢迢赶回国祭奠父亲时,发现墓碑下方的立碑人处只刻了小赵及其妻、子的名字,并未刻自己的名字。赵某将小赵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在墓碑上加刻她和丈夫的名字,小赵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赵某认为,在父亲的墓碑上刻名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子女对老人追思情感的直接体现,对子女而言也是重大的精神寄托,完全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墓碑刻名关乎人格尊严,而小赵因矛盾故意遗漏自己的刻名,侵害了她的人格利益。

  面对赵某的起诉,小赵辩称,从父亲去世到火化落葬,赵某均未出席,父亲的身后事由他办理,而且父亲生病期间,赵某从未和他联系过,也未要求在墓碑上刻名;赵某要求依据中国传统习俗在墓碑上刻名,但她没有按照传统送父亲最后一程,且赵某已加入外国国籍,没有必要按照中国习俗刻名。

  对于小赵的说辞,赵某表示,在父亲被查出患病时,她曾回国接老赵出国接受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后来父亲回国,自己留在国外。父亲去世前后,她由于不可抗力未能及时赶回。

  法院审理认为,祭奠权是指亡者的近亲属参加一定的活动或进行一定行为来对亡者表达悼念、哀思的一种权利,是存在于亡者近亲属内心的精神利益。本案中,赵某作为亡者的女儿,要求将名字刻在父亲的墓碑上,是对父亲的一种祭奠方式,小赵的行为侵犯了赵某的一般人格权。

  最终,法院判决小赵协助赵某在墓碑上加刻赵某及其配偶的名字,赵某承担部分费用。小赵未在老赵墓碑上刻赵某的名字,虽然侵犯赵某的一般人格权,但尚不足以造成赵某精神上的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驳回该诉请。 据10月15日《上海法治报》

  延伸阅读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虽然对“祭奠权”无明确规定,但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的规定,可以得出祭奠权益是权利人对亡者表达哀思而进行安葬、祭奠等行为的自由,可归于该条的“其他人格权益”,作为一般人格权进行保护。 晓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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