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被偷开出事故 车主担责15%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18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李浩然
新源县某肥料厂负责人范强(化名)有一辆小轿车,为方便员工往车上搬运货物,他平时把车钥匙放在车内。5月11日,员工何飞(化名)偷偷将范强的车开回家。次日凌晨3时许,何飞驾驶该车外出时撞上停在路边的一辆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后,交管部门认定何飞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何飞的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吊销。范强的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先行垫付15000元赔偿款。
8月22日,保险公司将何飞、范强诉至新源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人返还赔偿款。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理赔后,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范强作为车辆所有人,未尽到妥善管理及审慎义务,对事故损害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0月11日,法院判决范强承担15%的赔偿责任,何飞承担85%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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