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出事故 保险公司垫付后可追偿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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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李浩然

  因醉酒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垫付赔偿款后,可以向肇事司机追偿吗?9月27日,新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

  今年3月,李军(化名)醉酒驾驶车辆撞倒骑行中的赵明(化名),造成赵明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李军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5月23日,赵明向新源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李军和保险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7月24日,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赵明各项经济损失5万元。

  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赔偿赵明5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李军是醉驾出事故,属于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情形。该公司此前垫付了赵明8000元医疗费,因此,向李军追偿5.8万元。

  因双方协商未果,8月13日,保险公司将李军诉至新源县法院,请求判令李军偿还垫付的赔偿款5.8万元。

  “我买保险,不就是为了在发生事故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吗?如果保险公司还要向我追偿,那我买保险有什么意义呢?”庭审中,李军提出疑问。对此,承办法官解释:“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害,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属于垫付性质的替代性赔偿责任,而非终局性责任。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损失后,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

  听完法官的释法说理,李军恍然大悟,后悔不该醉酒驾驶机动车。

  最终,法院判决李军返还保险公司垫付的赔偿款5.8万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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