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身边的安全隐患”系列报道④ 施工路面坑洼不平 路人摔伤讨说法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15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王新苗 廖雪媚
道路的日常维护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道路管理、修缮等单位或部门要尽到公共管理职责。9月以来,兵团两地先后调解两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请人均因走在不平整的路上而摔伤。
9月20日傍晚,12岁的女孩张某骑自行车经过双河市祥和苑小区前,因道路一处有坑洼,急刹车时,张某被甩出自行车而受伤。
经医院诊治,张某下颚缝了8针。看着痛苦的女儿,张某的父母次日找到道路施工方讨说法。
双方商谈无果后,9月25日,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经人民调解员核实,事发时,现场道路为施工路段,张某经过的地方确实与正常路段有5厘米左右的落差,且周边没有任何安全警示标志。
经调解,张某的父母与施工方达成和解,施工方承担张某的全部医疗费,并给予其10000元经济补偿。
无独有偶,9月初,石河子总场(下称“石总场”)人民调解中心化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8月13日下午,年过半百的刘某驾驶电瓶车从石河子市返回石总场,途经百翠园小区北侧某药店门前人行道时,因施工道路不平,刘某连车带人摔倒,被路人送到医院。经诊断,刘某腕关节损伤,桡骨远端骨折,治疗了十几天。
石总场人民调解中心接到刘某求助后,协调人民调解员到现场调查,发现施工方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但位置不明显,未起到有效警示或提醒作用。人民调解员组织双方调解,一方面告知施工方管理存在疏漏,无法完全保障行人安全,存在过错。另一方面教育刘某,成年人应具备基本的自我保护及防范意识,行经施工路段时更要特别注意。
最终,施工方同意赔偿刘某大部分医疗费,并给予经济补偿共计8000元。
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道路施工期间,施工方要统筹规划,有序进行,按要求增加安全警示标志,将对群众的影响减到最低。
群众在路上行走或行驶,应尽到基本的安全谨慎义务,莫因一失足,而招百天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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