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变更 原来的债务公司承担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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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王莹莹

  两家公司合作期间,对方法定代表人更换,前期合作费用谁支付?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下称“伊犁州分院”)审结一起涉企纠纷案件,被告撤回上诉,并支付原告合作费1.43万元。

  马某自2015年起在某驾校担任驾驶员培训教练,根据学员缴纳的培训费提成,该驾校财务人员定期向马某出具提成核算明细单,作为支付合作费的依据。2017年12月,该驾校变更法定代表人。今年2月23日,马某多次催要2015年至2018年的合作费无果,遂将某驾校诉至奎屯市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合作费1.43万元。

  某驾校认为,根据现法定代表人吴某与原法定代表人王某签订的转让协议,该笔费用应由王某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马某与某驾校形成合作关系。根据马某提供的提成核算明细单、驾校出具的收款收据、驾校原员工何某的证言以及王某与吴某的通话语音,可以证实马某所述属实。虽然某驾校法定代表人变更,但不影响驾校对案涉债务的履行,新旧法定代表人之间就该驾校转让前后债务负担的争议,双方可依据签订的转让协议另行主张。5月14日,奎屯市法院一审判决某驾校支付马某合作费1.43万元。某驾校不服,上诉至伊犁州分院。

  经二审法院承办法官释法析理,某驾校撤回上诉,向马某支付1.43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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