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又闪离 这些钱如何退?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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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李欢欢 冯建芸

  2023年8月,额敏县居民张某和杜某通过相亲认识,两人到了适婚年龄,双方家长也比较满意,一个月后,张某与杜某订婚。次日,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然而,婚后生活并不理想,夫妻俩常因琐事争吵。

  今年1月,杜某回娘家居住迟迟未归。3月,双方矛盾升级,杜某向额敏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但中途退庭,最终法院按撤诉处理。

  6月,张某认为两人无法继续在一起生活,将杜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杜某返还彩礼、三金、压箱礼、改口费等共计10万余元。

  “结婚两天她就不愿跟我共同生活了,还经常回娘家。”张某在法庭上抱怨。

  对此,杜某称,她的母亲去世早,结婚后家中只剩父亲一人,念及父亲,所以回娘家次数较多。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杜某从认识到登记结婚仅两个月,感情基础较弱,加之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还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法院查明,杜某曾主动提起离婚诉讼,且今年1月以来,双方始终未在一起生活,说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许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及张某家人为给付杜某彩礼向他人借款8万元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事实,法院认为杜某应返还部分彩礼。

  关于购买三金、压箱礼等支付的费用,法院认为,上述支出属于双方为结婚赠与的信物,且已实际支出,已发生法律效力,不符合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关于撤销赠与的相关规定。张某也未提供足够证据证实三金、压箱礼为杜某持有,故法院不支持。

  最终,额敏县法院判决解除张某与杜某的婚姻关系,杜某返还张某彩礼4万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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