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委托的鉴定 对方可能不认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18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李梦瑶
伤情鉴定是确定受害人被伤害程度和赔偿金额的重要依据。近日,因肇事方赵某和保险公司对自己所做伤情鉴定结果不认可,叶某将赵某和赵某车辆参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2023年,赵某驾驶车辆与叶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叶某受伤并入院治疗,后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叶某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身体损害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左下肢十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同时评定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叶某依据鉴定结果要求赵某及保险公司给付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6万余元。
然而,赵某及保险公司对鉴定结果不认可,对损失赔偿金额也有异议。多次协商未果,叶某将赵某和保险公司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根据双方意愿,法院组织诉前调解。
“事故主要责任在我,我认,叶某主张赔偿也是人之常情,我愿意承担,但是对于赔付项目与金额,我觉得不合适。叶某自行委托鉴定机构,未与我沟通,对于他提交的鉴定材料,我无法判断其真实性,所以我对鉴定结果存疑。”赵某表达了自己的意见。
保险公司表示,其对叶某提交的鉴定意见书中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伤残等级均不认可,鉴定材料可能存在不完整、不真实情况,对叶某委托的鉴定机构也不认可。
经与当事人沟通,天山区法院启动诉前鉴定程序,对叶某伤情重新鉴定。经鉴定,叶某因此次交通事故致使左膝部分功能丧失,但损伤程度未达伤残。
据此,法院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最终,叶某与赵某及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赵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叶某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
法官提醒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普遍对单方委托所作出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究其原因,多是此方式在程序上具有非正式性特征,可能存在利己性和利益驱动性,且鉴定材料未经质证,无法确定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诉前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诉前调解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分析、判断案件涉及的争议问题,提供鉴定依据的程序。
与当事人自行委托相比,诉前鉴定更能保障鉴定材料的真实、客观,有助于当事人预判诉讼风险,提出合理诉讼请求。
因此,建议当事人在通过司法鉴定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尽量征得对方同意,共同参与鉴定,这样既节约诉讼成本,也能让鉴定意见更有效力。
延伸阅读
诉前鉴定委托流程分为以下4个步骤:
1.当事人提出诉前司法鉴定申请,提交申请书、鉴定材料等鉴定依据。
2.办案人员组织双方到庭质证,制作询问笔录。未经当事人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依据。
3.由办案人员将有关材料移送至立案庭,办理对外委托鉴定事宜,即通过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平台,摇号确定鉴定机构。
4.诉前司法鉴定意见作出,办案人员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当事人无异议则采纳鉴定意见,否则进行异议处理,最终明确鉴定结果。
鉴定环节结束,办案人员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开展诉前调解工作。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要求立案的,提交立案部门登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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