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产生外债 法院为何只判其中一人还款?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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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兰家玉

  合伙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群体,发挥各自优势,按照协议提供资金、实物、设备等,共同劳动、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民事活动。合伙作为一种灵活性很强的经营模式,受到不少创业者的青睐,但其中的法律风险也很多。特别是发生外部债务时,合伙人将承担较大风险。近期,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2年,姜某经人介绍,从位于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的甲公司处承揽了某工程。后姜某找卢某合伙,双方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等内容。

  卢某、姜某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义务。

  因施工需要,姜某租用刘某的挖掘机,并向刘某出具一张欠条,载明施工期间租赁费为6万元,已支付1万元,还剩5万元一直未支付。

  今年3月,刘某将姜某诉至乌尔禾区法院,要求姜某支付拖欠的5万元租赁费。

  “卢某是我们合伙关系中的出资人,租赁费应该由他支付。”庭审中,姜某辩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姜某和卢某是合伙关系,作为原告,你可以要求姜某、卢某中的任何一个人还款,还可以将二人同时起诉。”承办法官对刘某说。

  法官释法后,刘某拒绝追加卢某为被告。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明确拒绝追加合伙人卢某为被告,姜某作为合伙人之一,理应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在其履行完清偿责任后,根据其与卢某之间合伙协议,若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可另行向卢某追偿。

  据此,法院判决,姜某支付刘某租赁费5万元。姜某不服判决,向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日前,克拉玛依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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