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项目进展 男子竟私刻公章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10

A+  |  a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永志园 古力娜尔·杰俄斯

  “当时也意识到伪造公章是违法的,但为加快项目进展,就抱了侥幸心理,结果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8月6日,在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案的庭审中,被告人陈某后悔地说。

  2023年10月,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某为使其经手的某建设工程项目通过验收取得不动产权证,花500元私刻某局负责工程验收的公章,加盖在相关验收材料上,骗过工作人员并办理了该项目的不动产权证。某局在资料核查过程中,发现该枚印章与实际印章不符,遂报案。案发后,陈某向公安机关交代了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犯罪事实。

  霍尔果斯市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并使用,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鉴于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理。因陈某还触犯其他罪名,数罪并罚,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二千元。

  法官说法

  公章是国家、企业、团体等单位的专属印章。为防止不法人员私自刻制公章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国家将公章刻制业纳入特种行业,由公安机关专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私刻公章是违法行为,切莫为一时之利或图一时方便以身试法。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