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要回 我的冷冻胚胎吗?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09
A+ | a李女士和刘先生通过某医院进行生殖辅助治疗,形成数枚胚胎并冷冻储存于该医院。后因李女士个人原因,短期内无法继续后续胚胎移植,夫妇俩与该医院就冷冻胚胎返还问题产生争议,继而引发诉讼。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
夫妇欲自行取回冷冻胚胎被拒
2020年9月,李女士和刘先生到某医院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并最终形成数枚有效胚胎。同年9月,夫妇俩在该医院共同签订《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载明:“我们自愿缴付胚胎冷冻贮藏费。……我们已知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定冷冻胚胎临床使用时间一般控制在5年以内,储存超过5年的胚胎需及时销毁。”对于超过保存期胚胎的处理方式,夫妇俩勾选了“愿意将胚胎去标识后作为教学科研使用”这一选项。
此后,李女士因个人原因,短期内无法继续完成受孕。夫妇俩欲将胚胎取回后自行保管。
医院认为,李女士和刘先生已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确认,明确冷冻胚胎保管期限5年。其次,如果返还案涉冷冻胚胎,会存在严重的法律和伦理风险,且胚胎的保存、存储、持有都需要严格的医疗条件、医疗设备。夫妇俩没有医学背景,也不是医疗机构,不具备保存胚胎的条件。
因协商不成,夫妇俩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返还其冷冻储存的数枚冷冻胚胎。
一审:驳回夫妇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冷冻胚胎属于医疗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特殊衍生物,胚胎冷冻保存属于案涉医疗服务合同项下内容,冷冻保存的目的是为完成胚胎移植,而非一般意义上的“保管”。同时,李女士和刘先生在充分享有知情同意权的基础上,对案涉胚胎的保管和去向均作出明确约定。
此外,冷冻胚胎是含有遗传物质的特殊物,从生物属性上看仍属于人体的一部分,而不同于物权法意义上的“物”,故不能仅仅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规范涉冷冻胚胎的处置等问题。李女士和刘先生夫妇要求返还胚胎,突破了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边界,不利于维护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夫妇俩的全部诉讼请求。
夫妇俩不服,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夫妇对冷冻胚胎不享有直接占有和支配权
上海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冷冻胚胎属于医疗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特殊衍生物,而胚胎冷冻保存于某医院也是案涉医疗服务合同项下约定内容。夫妇俩以保管合同为基础,主张返还冷冻胚胎,缺乏依据。
冷冻胚胎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培育形成,具有孕育生命的可能性,属于特殊的伦理物。李女士和刘先生保存冷冻胚胎的目的是辅助生殖治疗,并非仅作为一般标的物保管于某医院,且从技术角度而言,冷冻胚胎的保管条件具有严格要求,夫妇俩明显不具有保管资质及能力。
李女士和刘先生明确知晓冷冻胚胎临床使用时间一般控制在5年以内,并已选择如果超过保存期,愿意将胚胎“去标识后作为教学科研使用”。一方面,李女士目前不适宜进行胚胎移植受孕;另一方面,关于5年后冷冻胚胎的处理问题,医院表示如夫妇俩有需要,双方可就延期保存另行签订协议。此外,李女士和刘先生只能在符合资质的正规医疗机构中接受生殖技术治疗,由某医院继续保管冷冻胚胎,不影响夫妇俩生殖目的的实现,也可避免“代孕”等伦理风险。
上海市二中院认为,李女士和刘先生夫妇虽有权对冷冻胚胎的利用进行监管和处置,但不应享有直接占有和支配冷冻胚胎的权利。最终,上海市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9月2日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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