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拖欠物业费 物业不能拒绝为租客开居住证明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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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江先生是福建人,几年前来陕西工作,租住在西安市尚稷路东站小区。

  “我从2016年开始在这里租房,房东是个79岁的老太太,房租每月800元,物业费我交给房东。”江先生告诉记者,因房东近年来久病卧床,儿女失业在家,经济条件窘迫,物业费他虽按期给,实际上房东并未交至物业公司。“物业费从2022年就开始欠了,我也不好去逼着他们交。”江先生说。

  今年上半年,因过往生意纠纷,江先生要在法院起诉。“法院让我提供在辖区连续居住满一年的证明,由物业公司或者社区开具。”江先生说,他到小区物业公司开居住证明,却被告知需交清物业费才能开具。江先生试图通过社区开具居住证明,根据流程,需由物业公司先提供一份流动人员登记表。“我又去找物业公司,他们说物业费没交清不能提供。”江先生无奈地说。

  江先生向记者出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的居住证上写着他的现居住地址为西安市未央区尚稷路1688号,正是东站小区所在地。

  “公安机关都能证明我住在这里,物业公司因为和业主的纠纷,不愿给我开证明,我觉得很不合理。”江先生说,8月30日起诉截止,现在一直卡在居住证明这个环节,让他很是头疼。

  8月28日上午,记者联系到东站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表示租客开具居住证明需由业主陪同办理,此前未能办理是因为业主没有前来。

  对于这一说法,江先生并不认同:“之前房东的儿子陪着我一起去,还是被拒绝了,理由仍是物业费没交清。”记者再次致电东站小区物业公司,多次拨打均未能接通。随后,记者联系东站小区所在社区,工作人员表示,社区开具居住证明,需先在物业公司开具流动人口或常住人口登记表。对于江先生所遇特殊情况,如物业公司确实无法开具相关证明,可向社区反映,社区核实后另做处理。

  当天中午,江先生来到社区,工作人员向其详细了解情况后,为其开具了居住证明。

  律师说法

  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费纠纷不应影响物业公司为租客开具居住证明。

  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系经济纠纷,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业主有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由此可见,即使业主存在拖欠物业费的情形,物业公司亦不能采取不当方式导致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生活受到极大影响。 据8月29日《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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