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老人把房子送给年轻同事 找到老伴后又反悔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30
A+ | a上海一名九旬老人在与年轻同事建立10余年赡养及财产赠与关系后,因个人婚姻关系变化宣布取消赠与。老人的决定,能获得法院支持吗?
谈某出生于上世纪20年代,因为和子女关系不佳,2005年,谈某与同事顾明礼(化名)一家签订了《赡养及财产赠送协议》。在这份由谈某手写的协议中,谈某自述,过去10多年里,他虽未与顾明礼一家建立过明确的赡养关系,但顾家人已经做到赡养的方方面面,他想通过法律方式确定财产归属权。
协议中,谈某表示,他一旦过世,房屋及家中所有物品均归顾明礼夫妇所有。同时,顾家人要对其履行赡养义务。谈某在协议中列举了自己的需求,主要集中在精神方面,包括顾家人需与其时常保持电话联系,每周探望一次,关心他生活用品添置情况。如果生活遇到困难,顾家人要给予照顾。
除了协议,2004年前后,谈某还曾立下遗嘱:“由于我的儿女不尽赡养义务,因而对财产作出安排,特立此遗嘱。我的房屋及家中所有物品归顾明礼夫妇所有,他们以胜似亲人的关爱帮我度过病痛,关注我的日常生活,使我平安度过晚年。”
2005年,谈某和顾家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名下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顾家人。但顾家人从未向谈某支付过购房款,谈某也未搬离。
2018年,在双方建立赡养关系14年后,时年93岁的谈某找到了老伴,顾家人和谈某的关系出现变化。谈某曾在2019年、2021年数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判令此前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21年,在诉讼过程中,顾家人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谈某迁出并返还房屋,支付从2006年1月至实际迁出之日的房屋使用费。
在2021年的诉讼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谈某虽然和顾家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当时双方并不具有房屋买卖的合意。此次交易的实质,其实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在2021年的判决中,法院驳回谈某的诉讼请求和顾家人的反诉请求。
前述判决生效后,谈某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回房屋赠与。
在审理过程中,顾家人向法院提供了2017年至2019年间双方的合影照片、短消息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以此证明在谈某起诉之前,顾家人经常陪伴谈某,带着谈某旅游等。即使在诉讼之后,顾家人依旧常发信息给谈某,可谈某却将顾家人拉黑了。不仅如此,顾家人上门探望还被拒之门外。
谈某说,以上证据是双方发生冲突后,顾家人有意留下的。在没有矛盾之前,他们不会刻意拍照。照片的存在,本身就能证明双方矛盾很激烈。
法院经审理指出,谈某自行书写《赡养及财产赠送协议》并签字,顾家人虽然未签字,但是双方随后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以实际行动履行了该协议,故谈某与顾家人成立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关系。
如今,谈某认为该协议不成立、顾家人认为该协议效力待定的意见,法院均不予认可。
按谈某在《赡养及财产赠送协议》中的叙述,顾家人在谈某赠与房屋前,已经照顾他10余年,且谈某对此十分满意,在赠与房屋后至谈某第一次起诉十几年间,没有证据表明顾家人未履行赡养义务。
谈某曾表示,其因为婚姻关系变化需要家庭养老才需要房屋。也就是说,谈某撤销赠与,并非顾家人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所致,不是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的“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情形。最终,对于谈某的诉请,法院未支持。
据8月29日《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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