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起诉医院索赔 医疗损害责任如何认定?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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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行为因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关乎患者的生命和健康。在医患关系中,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当患者在医院接受诊疗过程中遭受损害,如何界定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夏某骑自行车时不慎摔倒,到甲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在甲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术后拆线、出院。出院3个月后,夏某因术后伴膝关节活动障碍入住乙医院,经检查,医院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术后畸形、左膝关节僵直。夏某在乙医院对症治疗,累计住院400余天,花去大量医疗费。夏某认为,甲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损害后果,遂将甲医院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具有医疗专业资质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意见认为,甲医院在诊疗行为上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夏某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甲医院对夏某病情进行说明和取得书面同意义务做得不到位;夏某左膝关节活动功能部分丧失,为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无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是医院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

  综合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结合夏某的病情、医疗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酌定甲医院对夏某的合理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据8月29日中国法院网

  延伸阅读

  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损害责任的成立以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错为前提。

  2.因果关系原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3.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就其行为无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晓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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