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养女儿15年后 生父母起诉讨要抚养权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23
A+ | a5年前,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的冯女士经人介绍收养一名出生不到一周的女婴。15年后,冯女士被孩子的生父母告上法院,要求确认收养关系不成立。6月,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孩子生父母的诉讼请求。冯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2009年,镇江市丹徒区居民穆某的妻子胡某生下一名女婴。夫妻俩都是农民,且两人已有一儿一女,经济压力很大,便决定将小女儿送给别人抚养。通过村办工厂负责人,穆某夫妇联系上冯女士、程先生夫妇。当时,冯女士夫妇结婚4年多,一直未生育子女,果断收养了该女婴,并取名小媛(化名),但一直未向当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2019年,冯女士与程先生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小媛由程先生抚养。两年后,冯女士通过法院要求变更小媛的抚养关系。2021年,法院判决小媛由冯女士抚养,程先生承担小媛每月的抚养费。之后,冯女士与程先生因小媛的抚养费及债务清偿等问题不断产生矛盾。
程先生经多方打听,联系上穆某、胡某,在小媛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小媛和穆某夫妇的血液样本。经亲子检测,穆某夫妇是小媛的生物学父母。
穆某夫妇得知亲子检测结果后,将程先生、冯女士告上法院,请求确认收养关系不成立。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领养小媛的事实发生在2009年,应适用当时的收养法。根据该法,小媛被收养时冯女士26周岁,不符合年满30周岁的收养条件,而且冯女士夫妇未向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不符合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据此,法院判决冯女士、程先生与小媛之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
一审判决后,冯女士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穆某夫妇的诉讼请求。目前,该案还在审理中。
记者了解到,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中,“生父母向养父母索要孩子案”引人关注。19年前,马某夫妇将出生两个月的女婴送给崔某夫妇抚养,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也未办理收养手续。女孩上高中后,马某夫妇告上法庭,请求确认与其存在亲子关系,崔某夫妇收养关系不成立。江苏省南通市两级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表示,该案被称作“有温度的判决”,是尊重人性、尊重亲情、尊重依据事实法律行为发生的亲属关系的有价值的判决,给法官提供了一个正确适用法律的方法。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曾审理一起因收养登记引发的纠纷,被称为民法典实施后上海首例收养登记行政案件。徐某某夫妇婚后未生育子女。2004年,徐某某拾得一名弃婴,报警后多方找寻婴儿的亲生父母未果,便自己收养,取名徐小某,但未办理收养手续。2021年,徐某某夫妇向某区民政局提出收养徐小某的登记申请。区民政局受理后,经评估认为徐某某在个人信用方面存在贷记卡呆账和失信被执行人记录等问题,根据有关规定,认定两人收养能力不合格,作出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徐某某夫妇不服,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向民政局发送协调化解矛盾建议函,民政局为两原告办理了收养登记,两原告撤诉,行政争议圆满解决。
据8月22日《现代快报》
延伸阅读
关于收养,民法典有以下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晓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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