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单方为员工调职降薪 员工辞职可主张经济补偿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23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徐泽宇 段作领
日前,经过劳动仲裁、法院判决,陈某拿到了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7000元。
2022年12月底,陈某与新疆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陈某任该公司经营的某宾馆餐饮部行政总厨,每月工资17000元,合同期限为2023年1月至12月。
2023年7月中旬,公司组织竞聘上岗,陈某未参加竞聘,几天后,陈某被调至一般厨师岗位,每月工资降至12000元。同年8月1日,因不愿意接受调岗降薪,陈某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并在辞职后以公司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23年10月底,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裁决:新疆某公司支付陈某经济补偿金17000元。新疆某公司不服,于今年6月向兵团第三师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多少,依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本案中,陈某与新疆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陈某的工作岗位为行政总厨,月薪17000元,并没有约定竞聘上岗事宜。公司组织竞聘上岗,陈某未参加竞聘,表明其不同意以此方式调整岗位,且该岗位调整导致陈某月工资明显下降,应当认定公司的调岗行为属单方变更劳动合同。陈某申请离职、解除合同的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故陈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
最终,法院判决:新疆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7000元。
延伸阅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法定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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