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校内玩耍受伤 学校、保险公司共担责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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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陈凯峰 霍雅婕

  马某和叶某是乌鲁木齐县某小学学生。2023年9月的一天,两人在学校玩耍时,马某不慎摔倒,磕掉两颗门牙,产生医药费2700元。

  马某的父母认为,孩子受伤系叶某所致,叶某的父母应承担相应责任,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也应担责。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后,马某的父母将叶某及其父母、某小学、学校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要求三方赔偿医药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1万元。

  庭审中,马某父母提交了一段视频。承办法官仔细查看后,发现视频无法证实实际侵权人为叶某。虽然学校提交了该事故调查表,但调查表无双方监护人签字,情况说明载明的时间与事故发生的时间不一致,存在重大瑕疵。

  综上,法院认为,叶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某小学在新学期没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学校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马某赔偿医药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1万余元,驳回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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