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烈性犬追赶摔倒受伤 狗主人须担责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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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张焕

  被禁止饲养的烈性犬追赶摔倒受伤,狗主人担责吗?日前,兵团第四师霍城垦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

  赵涛(化名)和张明(化名)是邻居,赵涛在其经营的洗车店院内养了数条狗。今年4月16日,张明骑摩托车经过洗车店门前时,被赵涛饲养的中亚牧羊犬追赶,不慎摔下摩托车,造成腿部受伤。张明报警后,赶来的民警给予赵涛警告处罚。

  受伤后,张明住院治疗10天,花费医疗费7200元。张明向赵涛索赔未果,将其诉至霍城垦区法院,要求赵涛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

  承办法官了解到,赵涛不愿意赔偿的理由是,他的中亚牧羊犬未咬到张明,其受伤系摔下摩托车所致。为妥善化解邻里纠纷,承办法官决定对此案进行调解。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无权抗辩减少或者免除责任。你的中亚牧羊犬未拴绳,虽然没有咬伤张明,但因它的追赶导致张明摔倒并受伤,有现场证人及出警记录证明,所以,你应对张明给予一定的赔偿。”承办法官对赵涛说。

  在法官的调解下,赵涛、张明达成一致意见:赵涛赔偿张明8000元。目前,此协议已履行完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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