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加班期间遇交通事故致残 法院: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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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是某酒店维修工,一天加班时,他遭遇道路交通事故。事后,他向酒店主张工伤待遇被拒,由此引发一场诉讼。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张景玉


  王昱涵 绘

  2021年11月,王某入职乌鲁木齐市某酒店,从事工程维修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约定,王某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六的10时至19时,某酒店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次年7月的一天凌晨,王某在酒店加班维修下水管道期间,在酒店外路沿石边观察住客就寝情况,不料遭遇道路交通事故,致其腿部受伤并入院治疗。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2023年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王某属于工伤。某酒店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同年3月,法院驳回某酒店诉讼请求。一个月后,乌鲁木齐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作出鉴定,王某为八级伤残。

  2023年5月,当地社会保险部门向某酒店支付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2万余元。之后,王某向某酒店主张工伤待遇,但遭拒。于是,他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审理后作出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某酒店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共计21.8万余元。

  某酒店不服仲裁裁决,向乌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某酒店认为,王某的工作场所为酒店内,事故发生时,酒店并未安排王某到马路中间维修,该路段也并非王某的维修领域,其自行到马路上的行为与酒店无关,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为伤残八级,某酒店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基本要件。工作场所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即用人单位能够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职工为完成特定工作涉及的相关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关联,或者说是职工所受事故伤害系因从事本职工作、用人单位临时指派或因从事工作的相关行为所致。”沙区法院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法官阮文婷介绍,工伤认定的上述3个要件中,工作原因是核心,是认定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判断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

  该案中,王某加班从事的是本职工作,其目的是为了酒店正当利益,应当认定为工作原因。王某加班过程中,为完成工作在路边观察住客就寝情况遭遇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地点是为完成工作而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庭审中,王某出具了诊断证明书、《职工工伤(职业病)停工留薪期备案表》,可认定王某全休的起止时间,某酒店应支付王某停工留薪期工资;王某住院期间,酒店并未安排专人陪护王某,应承担王某住院期间的护理费。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某酒店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共计2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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