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法院判她和前夫共同还债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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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刘亚 赵祺

  王某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经营一家卤肉店,2017年,他与张某登记结婚。2023年5月,两人离婚。之后没多久,两人因一起债务纠纷被告上法庭。

  2019年10月,王某因拖欠刘某15万元肉款,被刘某起诉至乌市米东区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王某与刘某达成调解协议。由于王某未按调解协议支付拖欠的肉款,2023年12月,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间,刘某认为该债务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今年1月,乌市米东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张某辩称,自己从未参与王某卤肉店的经营。结婚前她在某企业上班,2019年辞职在家带孩子,生活支出来源于辞职前的存款和向亲朋好友借款,且婚后她未与王某共同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共同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共同债务以及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使夫妻共同受益或者存在夫妻共同受益的可能作为判断标准。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张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案涉债务发生在张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虽辩称婚后未与王某共同居住生活,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故二人共同居住生活更符合一般常理。张某2019年后在家带孩子,无固定收入来源,案涉债务产生的直接原因是王某经营卤肉店欠付刘某货款,由此所获的收益属于王某家庭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法院查明张某名下有一套房产,购买于该笔债务形成期间。张某陈述购房款是从亲友处所借,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

  综合上述情况,法院认定张某使用王某的经营收益具有高度可能性,故案涉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判决,张某对王某案涉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张某不服,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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