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退货手机77次 消费者滥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被驳回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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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网络购物纠纷案件,路某就4台手机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被电商平台拒绝,将手机转卖后要求平台赔偿差价损失。某电商平台认为,路某大量申请退货,不应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法院认定,路某频繁退货,有悖诚实信用原则,造成的损失需自行承担。

  2024年4月,路某在某电商平台自营店铺购买了4台手机,并在试用后申请退货。然而,由于路某近半年内在该平台的退货申请多达77次,平台认为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拒绝退货请求。路某随后将手机以低于购买价1000余元的价格转卖,并起诉电商平台,要求赔偿差价损失4000元。电商平台提交了详细的订单记录,显示路某半年来在平台的订单总数达到209个,其中手机订单106个;退货订单87笔,其中手机退货订单77笔。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消费者在行使退货权利时,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法院指出,路某的高退货率不符合常理,且其频繁购买及退货行为明显不符合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路某的行为不仅增加企业和社会的经营成本,也扰乱平台的正常交易秩序,违反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北京互联网法院最终判决,路某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生效后,原告、被告均未上诉。

  据8月12日《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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