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失误切断手指 雇主疏于监管担责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13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周韵

王昱涵 绘
近日,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12月,苏热到徐旭承包的棉花加工厂干活,双方签订临时用工合同。今年2月,苏热在清理棉花分离机出口处的棉花时,误开机器开关,快速运转的分离机切断其3根手指。经鉴定,苏热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事后,苏热找徐旭商谈赔偿事宜,徐旭以“个人过失不理赔”为由拒绝。无奈之下,苏热将徐旭、棉花加工厂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2万余元。
面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承办法官积极释法说理,帮助他们明晰案情,划分责任。
徐旭作为雇主,疏于对雇员的管理和监督,对雇员缺少安全教育和培训,且徐旭未举证证明自己尽到安全监管责任,因此其对于苏热受伤存在过错。苏热作为雇员,应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尽到对自身安全合理的注意义务,其因个人失误致自身受到伤害,亦存在一定过错。
经法官沟通引导,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各承担50%的责任,由徐旭和棉花加工厂赔偿苏热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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