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远光灯致人死亡 司机被判赔67万元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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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近日,“司机滥用远光灯致人死亡承担一半责任”的话题冲上热搜,引发网友热议。
汽车远光灯的光线强烈刺眼,会给对向车辆驾驶人造成视觉障碍,甚至瞬间致盲。《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如何使用远光灯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乱用远光灯的现象并不少见。
2022年10月的一天晚上,史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某路行驶,与一辆相对方向、在道路偏右侧行驶的小型轿车相遇。受驾驶人朱某轿车远光灯的影响,史某驾驶电动车撞上了停靠在路侧的重型货车尾部,史某受伤,车辆损坏。
朱某认为他与史某没有发生碰撞,在看到史某倒地后,也没有停留和报警就离开了。后来有路人经过报警,可史某最终因抢救无效在第二天死亡。
史某的家人将开远光灯的朱某、停放货车的苏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38万元。朱某承认当晚开车时一直开着远光灯,在距离史某约50米时,看见他距离货车大概有10米。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朱某明知前方有大货车停放,且已经目视有人驾驶电动车迎面行驶,依然开着远光灯,并且车速达50公里每小时。朱某驾车在道路中间靠右侧行驶,并非紧靠右侧行驶,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事故发生后,朱某应当预见到自己开启远光灯行驶很可能是导致事故的原因,但其放任损害结果,没有及时停车报警。由此,法院认定朱某承担50%的责任。苏某驾驶的货车临时停靠在路边,没有打开警示灯和其他照明设备,车辆也缺少防撞装置和反光贴,属于违法停车,需承担40%的责任。史某自身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承担1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朱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67万元,苏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57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如果是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据8月7日《半岛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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